单位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主体?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好像存在资金挪用的情况。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单位能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呢?如果不能,那为什么,什么样的主体才可以构成呢?我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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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单位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主体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挪用资金罪的定义。挪用资金罪,通俗来讲,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贷给别人,而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又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自然人主体,而不包括单位本身。 为什么单位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呢?这是因为挪用资金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个人利用职务便利,违背单位意志,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重点在于个人的非法挪用行为。如果是单位集体决定将资金用于特定用途,那就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制的范畴,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问题,比如单位决策程序是否合法等。 如果单位的行为涉嫌违法,可能适用其他罪名来追究责任。例如,单位实施的一些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而对于单位中的个人,如果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就会按照挪用资金罪来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单位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挪用资金罪是针对个人的犯罪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现单位资金存在异常挪用情况,应该准确判断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集体决策行为,以便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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