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有哪些权利救济方式?

我在一场涉及他人的法律纠纷里,感觉自己作为第三人,权益受到了影响。但我不知道在法律上我有什么办法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想了解一下第三人权利救济的具体方式都有哪些,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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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第三人指的是在某一法律关系中,除了原本的双方当事人之外,与该法律关系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当第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多种救济方式可供选择。 首先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简单来说,如果第三人发现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且自己没参加诉讼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原法律文书。 其次是申请再审。如果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这是基于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进行纠错的一种方式,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第三人还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第三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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