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怎样规定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来说,就是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主要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比如甲和乙在争一套房子的所有权,丙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例如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货物,乙公司以质量问题起诉甲公司,而这批货物的零部件是丙公司提供给甲公司的,如果甲公司败诉可能会向丙公司索赔,那么丙公司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这两类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且生效裁判损害其权益时,就可以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