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有什么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都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对生效裁判进行救济的重要制度,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和一定的联系。 首先,从适用主体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提起该诉讼。而申请再审的主体则是案件的当事人,当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法时,可以申请再审。这就好比一场比赛,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那些原本没上场,但认为比赛结果影响到自己利益的人发起的挑战;申请再审则是参赛选手觉得比赛结果判错了而要求重新判定。 在适用条件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强调第三人的权益受到生效裁判的损害,且第三人未参加原诉讼没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申请再审的条件较为宽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在程序启动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由第三人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新的诉讼,法院会按照一审程序审理。而申请再审则是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再审,再审程序可能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 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如果第三人同时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条件,为了避免程序上的混乱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律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进行救济。也就是说,一旦选择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不能再申请再审;反之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