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能否并存?

我涉及一个民事案件,有人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现在又有人申请再审,我不太清楚这两者能不能同时进行。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是不是不能并存,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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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通常是不能并存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再审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裁判结果的冲突。如果允许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并存,可能会导致对同一案件进行多次重复审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会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常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之间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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