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听说还有行政诉讼第三人这个角色。我不太清楚行政诉讼第三人到底是什么意思,想了解下在行政诉讼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怎么定义的,他和原告、被告有什么不同,在案件中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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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来说,就是虽然这个人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这个行政诉讼案件的结果和他有利益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比如,行政机关对甲企业作出了处罚决定,乙企业认为该处罚决定会影响自己与甲企业的业务往来,那么乙企业就可能与该行政行为存在间接利害关系。其次,第三人是在他人诉讼已经开始,并且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如果诉讼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就不存在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可能。最后,第三人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第三人可以对原告或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自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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