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方的第三人是什么?
在一场行政诉讼里,我知道有原告和被告,但听说还有被告方的第三人。我不太清楚这个被告方的第三人具体是指什么,在诉讼里有啥作用和权利,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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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方的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且其立场偏向被告一方。 简单来说,在行政诉讼里,一般是原告告被告,但有时候存在这么一类人或组织,他们和被告的行政行为或者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有一定关联,他们就可能成为被告方的第三人。比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对甲进行了处罚,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乙认为如果甲胜诉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利益,并且乙的利益和行政机关的立场有一定一致性,乙就可能作为被告方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被告方的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包括有权了解案件情况,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在义务方面,第三人需要遵守法庭纪律,如实提供证据等。并且如果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第三人可以像原告和被告一样,依法提起上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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