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和第三人分别是什么情况?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和第三人是两个重要的角色,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行政诉讼的被告,指的是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认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通俗来讲,就是您觉得哪个政府部门或者有特定授权的组织做的事不对,侵犯了您的权益,把它告到法院后,它就是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说,就是这个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和他有一定关联,但他没去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总之,被告和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都有各自明确的法律定位和权利义务,了解这些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参与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