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对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谁是被告?

我之前对一个行政行为申请了复议,但是复议结果我不满意,现在我打算提起行政诉讼。可我搞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谁应该作为被告呢?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还是复议机关,还是两个一起作为被告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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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时,确定被告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简单来说,就是原来作出那个让你不满意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后来维持这个行为的复议机关,要一起当被告。这是因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相当于认可了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两者都要对这个行政行为负责。例如,你对某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这时你要是提起行政诉讼,市场监管部门和复议机关就是共同被告。 其次,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那么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的“改变”,包括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当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就意味着它用自己的判断取代了原行政机关的决定,所以由复议机关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原行政机关对你罚款5000元,复议机关把罚款金额改成了3000元,这种情况下,你要是起诉,被告就是复议机关。 最后,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也就是说,如果你等了规定的时间,复议机关一直没给你个说法,你要是告原来的行政行为,那被告就是作出原行为的机关;你要是告复议机关不办事,那被告就是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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