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选择告是什么意思?
我之前对一个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果出来后,我还是不满意,想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太明白‘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选择告’到底是怎么回事,我该以谁为被告去起诉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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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选择告”是行政诉讼中关于确定被告的重要规则。
首先来解释下“复议维持共同告”。当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时,原告若要提起行政诉讼,要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这里的“复议维持”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举个例子,你被交警部门罚款,你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罚款决定,这时你若起诉,就要把交警部门和复议机关都列为被告。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该条款明确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接着说“复议改变选择告”。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那么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选择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所谓“复议改变”,一般是指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比如,原行政机关对你作出了拘留10天的处罚,复议机关将拘留天数改为5天,这就属于复议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你起诉时就可以只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同样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主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院准确审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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