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怎样确定被告?
我遇到了一个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现在不清楚该以谁为被告去起诉。行政复议结果是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也有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况,我就想知道在不同结果下,到底该把谁列为被告,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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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中,确定被告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这关系到后续诉讼的进行以及责任的承担。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不同情形下被告的确定方式。 首先,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意味着当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要一起作为被告。例如,甲被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行政处罚,甲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市场监管局复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那么甲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就是共同被告。 其次,若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也就是说,当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时,就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比如,乙对某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后将行政拘留改为罚款,那么乙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就是市公安局。 最后,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表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起诉的对象来确定被告,如果起诉原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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