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选择告’口诀?

我遇到行政复议的事儿,听人说有‘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选择告’这个口诀,但不太明白啥意思。我想知道这个口诀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运用,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来支持这个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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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选择告’是行政诉讼领域中关于被告确定的一个实用口诀。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复议维持共同告’,意思是当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时,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就是共同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例如,张三被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张三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如果张三还是不服,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就是共同被告。 ‘复议改变选择告’,是说当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可以选择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也可以选择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里的‘改变’包括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等。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但在实际中,因为复议改变了原行为,所以原告有选择权。比如,李四被区城管局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李四申请复议,市城管局复议后将责令拆除改为罚款,李四若不服要起诉,他既可以告区城管局,也可以告市城管局。 这个口诀有助于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准确确定被告,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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