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就高不就低原则该怎么理解?

我在打行政诉讼官司,听说有个‘就高不就低原则’,但不太清楚具体是什么意思。想了解下这个原则在实际的行政诉讼里是怎么运用的,它有什么作用和意义,依据是什么,能不能给我打赢官司带来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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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就高不就低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诉讼的某些情形下,以较高的标准或者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定来处理问题。 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当涉及到对当事人损失进行计算和赔偿时,如果存在不同的标准或者计算方法,就高不就低原则会倾向于采用对当事人更有利的较高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弥补当事人因行政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从法律依据来看,虽然‘就高不就低’并非在法条中直接以这样的表述出现,但它的理念是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精神的。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具体的赔偿计算上,会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就高不就低的理念。 例如,在确定财产损失赔偿时,如果存在市场价格波动,有较低价格和较高价格两个时间段,就高不就低原则会以较高价格来计算赔偿额,从而更全面地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再比如,对于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等损失的计算,也会采用相对合理且有利于当事人的较高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就高不就低原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它确保了在法律框架内,当事人能够获得相对公平合理的赔偿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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