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法定撤销权的四种情形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听说有法定撤销权,也知道民法典里有相关规定,但不清楚具体是哪四种情形。我想了解这些情形,以便在遇到类似事情时,能知道自己是否有撤销的权利,所以想问问大家,民法典法定撤销权的四种情形到底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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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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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撤销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你可以让之前做的某些事不算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定撤销权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是重大误解。这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比如,你以为自己买的是某知名品牌的商品,结果发现是山寨货,这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你就有权利撤销这个买卖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种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就是故意欺骗别人,让别人做出错误的决定。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来卖东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消费者就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第三种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举个例子,中介在房屋买卖中欺骗买家,而卖家知道中介的欺骗行为,那么买家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来撤销这个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种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就是用威胁等手段强迫别人做事。比如有人威胁你签合同,你因为害怕签了,那么你就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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