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四种情形?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以下为您介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甲误以为乙卖的是真品古董而购买,结果发现是仿品,这就属于重大误解,甲可以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 第二种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瑕疵,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商品,消费者就可以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购买行为。 第三种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举例来说,中介机构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而买方对此不知情,卖方知道中介的欺诈行为,那么买方就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第四种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甲威胁乙如果不签订合同就伤害乙的家人,乙在这种胁迫下签订的合同,乙可以请求撤销。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对方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对方的贵重物品,使交易明显不公平,受损害方就可以请求撤销该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