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我最近在研究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可撤销合同这一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一下,到底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一份合同才能被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让我清楚知道在实际情况中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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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撤销。重大误解就是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还造成较大损失。比如,把赝品当成真品签订买卖合同,这就属于重大误解。《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像卖家故意隐瞒商品有严重质量问题,与买家签订合同,买家发现后就可请求撤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此权利。 再者,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就是通过威胁等手段,让对方产生恐惧从而违背意愿订立合同。比如以伤害对方家人相威胁签订合同,受胁迫方就可以申请撤销。这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有规定。 另外,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显失公平就是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例如在他人突发重病急需用钱时,以极低价格购买其贵重物品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赋予了受损害方撤销权。 总之,这些情况满足时,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合同,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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