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我之前参与了一个民事行为,现在发现存在一些可撤销的情形。我想知道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时效是多长时间。要是过了这个时间再去申请撤销还有没有用呢?我特别担心因为自己不了解规则而错过维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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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诉讼时效”,准确来说应该叫“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如果是基于一般可撤销事由,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如果是重大误解的情况,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要行使撤销权;要是受到胁迫,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同时,不管当事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会消灭。过了除斥期间,撤销权就没了,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再去撤销该民事行为了。所以大家一旦发现可撤销情形,要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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