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网络侵权和传统侵权虽然都属于侵权行为,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首先,二者的行为实施方式不同。传统侵权行为通常是通过直接的身体接触或现实中的行为来实施,比如在现实中对他人进行殴打、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而网络侵权行为主要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平台实施,比如在网络上发布诋毁他人名誉的言论、未经授权在网站上传播他人作品等。这一区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该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和速度也有很大差异。传统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往往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常只在特定的区域或人群中产生影响,传播速度相对较慢。而网络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借助互联网的快速传播特性,其影响范围可能迅速扩大到全球,传播速度极快。比如一条诋毁他人的网络信息,可能瞬间就被大量转发和浏览,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伤害。这体现了网络侵权传播的特殊性。 再者,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难度不同。在传统侵权案件中,证据通常以实物、证人证言等形式存在,相对容易收集和固定。例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可以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现场的监控视频等作为证据。但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证据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容易被篡改、删除,收集和固定证据的难度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是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保全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方法。 最后,责任主体的认定也有所不同。传统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相对明确,一般就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而网络侵权行为中,除了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总之,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在处理相关侵权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