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异地如何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异地鉴定是指不在发生医疗事故的当地,而是在其他地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关于能否异地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虽然条例未明确禁止异地鉴定,但实践中一般遵循属地原则,通常由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医学会负责首次鉴定。不过,如果存在某些特殊情况,比如有证据证明本地鉴定可能存在不公正等情形,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异地鉴定。 其次,若要进行异地鉴定,其流程和本地鉴定基本一致。一般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步是申请,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步是受理,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第三步是鉴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最后,所需材料方面,一般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