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民事行为有哪五种情形?


可撤销民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把已经实施的民事行为给撤销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五种情形: 重大误解:这是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比如您以为自己买的是A品牌的产品,结果收到的是B品牌,而且这种误解对交易结果影响很大,这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在对方急需用钱的情况下,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对方的贵重物品,这种交易明显不公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瑕疵来欺骗消费者购买。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中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欺骗购房者,而卖家知道中介的欺诈行为,那么购房者就有撤销权。这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有规定。 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像有人威胁您,不签合同就伤害您的家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可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