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无效合同行为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无效合同指的是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以下为您介绍常见的五种无效合同行为及其区别。 第一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那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没有能力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他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这就好比一个小孩子,他可能还不懂合同意味着什么,让他签合同肯定是不合适的,法律也就不承认这种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种是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其实并没有真正想要履行合同的意思,只是做出签订合同的样子。比如为了逃避债务,双方假装签订一个买卖合同,把财产转移出去。这种行为是在欺骗他人,法律当然不会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规里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必须遵守的,如果合同违反了这些规定,就是无效的。例如,买卖毒品的合同,因为毒品交易是严重违反法律的,所以这种合同肯定无效。不过,如果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对此有规定。 第四种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比如签订一个以赌博为内容的合同,这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种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起来,签订合同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公司的管理层和外部人员恶意串通,低价出售公司资产,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总之,这五种无效合同行为在构成要件、法律依据和损害对象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合同时避免陷入无效合同的陷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