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有哪些?


撤销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这项权利,让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多种撤销权。 首先是重大误解情形下的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比如,甲误将赝品画作当作真品购买,这就属于重大误解,甲可以行使撤销权。 其次是一方欺诈导致的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乙在卖车时故意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丙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了该车,丙就可以因乙的欺诈行为行使撤销权。 再者是第三人欺诈的撤销权。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假设中介欺骗购房者房屋的实际面积,而卖房者知道中介的欺骗行为却未制止,购房者就可行使撤销权。 还有胁迫情形下的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丁威胁戊签订合同,戊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最后是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在他人急需用钱时,以极低价格收购其贵重物品,这种行为显失公平,受损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