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形?
我和对象结婚后,才发现一些让我难以接受的事。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什么样的婚姻是可以撤销的呢?比如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这种算吗?我就想弄清楚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看看自己的情况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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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通俗来讲,就是原本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由于存在某些特定的法定情形,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权利,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胁迫”,指的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比如,一方以伤害对方父母的生命安全相威胁,要求对方与其结婚,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就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像一些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都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例如,一方在婚前患有艾滋病却未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婚后得知后,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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