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民法典中,受要约人是否可以撤销合同?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商业合作的事儿,涉及到合同要约相关的内容。我不太清楚受要约人有没有权力撤销合同,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或者不可以撤销,很担心自己在这方面犯错,所以想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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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受要约人不可以撤销要约,要约只能由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例如,要约人在要约中写明受要约人应在10日内作出承诺,这种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就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比如,受要约人基于以往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的某种行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可撤销,而且已经为履行合同采购了原材料、安排了生产等合理的准备工作,此时要约也不可撤销。 而对于合同的撤销,需要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并且要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相关当事人才可以申请撤销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撤销权主体一般是因上述可撤销情形而利益受损的合同当事人,并非特指受要约人。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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