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不成立的情况下,合同是否就不成立?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商业合作的事儿,涉及到合同签订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要约不成立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合同是不是就一定不成立了,很担心会影响后续合作,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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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不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合同不成立。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当出现要约被拒绝、被依法撤销等情况时,要约不成立。 然而,合同的成立并不完全取决于要约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也就是说,虽然要约、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常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即使要约不成立,如果双方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比如通过事实行为、协商一致的其他意思表示等,合同仍然有可能成立。 另外,合同成立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要件。一般来说,订约主体需要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而且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当事人还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只有在这些条件都不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才不成立。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要约不成立,合同就一定不成立,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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