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要约,该如何理解?
我最近在谈一个合作项目,对方给我发了合作要约,但我觉得里面有些条款不太合适,想修改后再回复。我不太清楚这种修改后回复的行为在法律上算不算反要约,反要约具体是怎么界定的,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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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此时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也被称为新要约。 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就构成新要约,也就是反要约。这里所说的实质性变更,比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变更。 举个例子,甲向乙发出购买100件某种商品,每件价格10元,一周内交货的要约。乙回复说可以提供该商品,但数量是80件,价格每件12元,两周内交货。乙的回复对原要约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期限都进行了变更,这就构成了反要约。 反要约与承诺有着明显的差别。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而反要约是对原要约内容的改变,不是对原要约的无条件接受。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回应,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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