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要约可以作为合同吗?
我在学习民法典相关知识,对要约这部分内容有些疑惑。想弄清楚在民法典里,单纯的要约能不能直接就当作合同呢?感觉这部分概念有点模糊,不太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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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要约通常不能直接等同于合同。 首先来了解一下要约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简单来说,要约就是一方想和另一方达成合作的一种明确的意思传达。 而合同的成立是需要一定条件的。虽然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但仅有要约并不够。当要约发出后,还需要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并且承诺生效后,合同才成立。也就是说,要约只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一个起始步骤,是合同订立的重要环节,但不是合同本身。 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购买某商品的要约,详细说明了商品规格、价格、数量等内容,这只是甲表达了想要和乙订立购买合同的意愿。只有当乙收到要约后,明确表示同意按照甲提出的条件进行交易,也就是作出承诺,且这个承诺生效时,甲乙之间关于该商品的买卖合同才正式成立。所以,要约只有在满足后续承诺等一系列条件后,才会演变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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