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我在商业合作洽谈中,经常会涉及到要约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会失效。想具体了解一下要约失效的各种情形,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好让我在以后的合作中心里有数。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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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失去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失效的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这里的拒绝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比如受要约人直接告知要约人不接受要约;也包括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等情况,只要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就会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


其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也会失效。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一旦撤销成功,要约即失效。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约人撤销要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或者没有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等。


再次,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失效。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需要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如果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那么要约就失去效力。例如,要约人规定受要约人需在10日内作出承诺,而10日过去了,受要约人没有任何回应,此时要约失效。


最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实质性变更通常是指对要约中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一旦受要约人作出了这样的变更,原要约就失效,而变为新的要约。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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