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显失公平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在了解民法典中显失公平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显失公平和除斥期间。显失公平,简单来说,就是合同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比如一方以非常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的房产卖给另一方,而另一方明知对方是因为急需用钱才如此,这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它是一种不变期间,不会像诉讼时效那样因为某些情况而中断、中止或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显失公平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款第二项指出,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对于显失公平的情况,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就是指当事人意识到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比如说,签合同的时候没注意,后来经过专业人士提醒或者自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后,发现合同条款对自己太不利了,这时就开始计算这一年的除斥期间。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会消灭。比如,明明知道合同显失公平,但还是按照合同继续履行义务,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放弃撤销权。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无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撤销权都消灭。这是一个最长的时间限制,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所以,在遇到显失公平的合同情况时,当事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以免超过除斥期间而丧失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