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撤销后会产生哪些后果?民法典是如何解读的?
在签合同的时候没太注意条款,现在感觉这个合同可能有问题,担心会无效或者被撤销。想了解一下要是真出现这种情况,会有什么后果呀?就想具体知道从民法典角度是怎么规定这些后果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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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会产生以下几方面后果: 首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从合同订立的那一刻起,它就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就好像这个合同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其次,返还财产。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接受财产的一方有义务返还。目的是让双方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例如,A卖给B一批货物,签了合同并交付了货物和货款,后来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B就要把货物返还给A,A要把货款返还给B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再者,赔偿损失。如果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了损失,有两种赔偿情况。一种是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时,要通过赔偿损失来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原状;另一种是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都有损失,那么按照责任大小承担赔偿比例。 最后,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那么因此取得的财产属于非法所得,要依法追缴,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概念: 返还财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接受财产的当事人有返还义务。 折价补偿:因无效合同、已撤销合同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方式对对方当事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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