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如何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我最近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后来发现有些情况不太对,感觉可能存在能撤销合同的事由。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规定,到底要怎么去撤销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呢?另外,也想了解在哪些情况下,我即便发现有问题,这个合同撤销权也会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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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有协议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方式。 协议撤销简单来说,就是买卖双方经过商量,都同意撤销合同,这种情况比较好理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行。 法定撤销则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才可以。比如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就是说签合同的时候,对合同里的重要内容,像房屋面积、位置等有严重错误认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这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还有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想法的情况下签的合同,受欺诈方可以要求撤销,这依据的是第一百四十八条。如果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而对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个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再有,一方或者第三人通过胁迫手段,让对方违背意愿签的合同,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对应第一百五十条。另外,要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让合同成立时明显不公平,受损害方也能请求撤销,这是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 而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这些:首先,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有撤销事由那天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如果是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没了。其次,当事人受胁迫,从胁迫行为结束那天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最后,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那撤销权同样会消灭。 相关概念: 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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