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经过公证的合同?
在民法典中,即使合同经过了公证,若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受损害方是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比如,在交易中一方利用另一方急需资金周转的危困状态,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有价值的资产,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不过,在认定显失公平的时候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一是民事行为内容的显失公平,以当事人所获利益与其所支付的代价严重不相称为基本特征,并且显失公平只能发生于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二是行为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必须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三是受损人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条件,必须是违背其真实意志,受损人在主张行为变更或撤销时,应负举证责任;四是显失公平行为的变更、撤销请求权应属于该行为的受损方当事人,但在获利方当事人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受损方要求撤销行为,而获利方要求变更行为内容以维护行为的效力,对获利方的主张应予支持。
如果要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经过公证的合同,受损害方需 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然后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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