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级别及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级别及赔偿标准是广大劳动者关心的重要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工伤鉴定级别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来划分的。该标准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级伤残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而十级伤残则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关于赔偿标准,主要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范。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五级、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