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当赠与合同的目的落空后,赠与人是否可以撤销该合同呢?
我跟别人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本来是有特定目的的,但现在这个目的没办法实现了,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撤销这份合同啊?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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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目的落空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需要分情况来讨论。 首先,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一般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但需要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定。比如,某慈善组织为了帮助贫困地区的儿童上学,与捐赠人签订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使后来出现一些情况导致赠与目的暂时难以实现,捐赠人也不能随意撤销该赠与合同。 其次,当赠与合同约定附义务时,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赠与目的无法实现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例如,甲赠与乙一笔钱,约定乙要用这笔钱开办一所学校以帮助当地教育发展,但乙却将钱用于个人消费,没有履行开办学校的义务,此时甲就可以撤销赠与。 另外,如果出现法定撤销事由,赠与人需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六个月内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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