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务人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不过,并非债务人的所有权利都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首先,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往往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旨在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或对其人身伤害的补偿等,所以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例如,债务人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这是对债务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该权利来要求赔偿义务人向自己支付赔偿款。 其次,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务人也不能将其让债权人代位行使。比如某些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基于特定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若债权人代位行使就会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像一些具有特定人身信任关系的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才享有这些权利,若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就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本意。 另外,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也不能代位行使。因为当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次债务人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例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此时债权人若代位行使该债权,次债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总之,在考虑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时,债权人要清楚了解债务人的哪些权利是不能代位行使的,避免盲目行使权利导致自己的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同时,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