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实行哪几种结合?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实行多种结合的方式,这是为了更全面、有效地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政府监督主要是指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依据各自职责,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例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社会监督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这一结合方式体现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基金监督的精神,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的监督力量。 其次是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医保基金使用进行的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而行业自律是指医药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等方式,引导和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比如,医药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对违规会员进行自律惩戒。这一结合有助于在行政监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业自身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最后是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是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的常规性、持续性监督,包括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费用审核、对参保人员就医行为的监测等。专项监督则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的集中监督检查,例如对欺诈骗保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日常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一般性问题,通过专项监督可以集中力量打击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这种结合方式能够确保对医保基金使用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督。 综上所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实行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这些方式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了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