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署离婚协议书时需要避免哪些误区?

我打算和另一半协议离婚,正在准备离婚协议书。但我担心自己会在签署协议时陷入一些误区,导致后续出现问题。我想了解一下,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通常有哪些常见的误区是需要我特别注意避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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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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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避免后续产生纠纷,以下这些常见误区需要注意避免。 误区一:财产分割约定不明。很多人在离婚协议中只是简单提及财产分割,但对于具体的财产范围、分割方式等没有明确约定。例如,对于房产,只写了归一方所有,但没有写明房产的具体地址、产权证书编号等信息;对于存款,只写了分割比例,但没有明确存款所在的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财产分割约定不明,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可能还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误区二:子女抚养问题考虑不周全。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能仅仅停留在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上。还需要考虑到子女的教育、医疗等费用的承担,以及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比如,对于抚养费,除了明确每月的金额,还应约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或物价上涨等因素,抚养费是否可以进行调整。关于探视权,要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避免日后因为这些问题产生矛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离婚协议中要全面考虑子女的权益和需求。 误区三:债务处理不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存在共同债务,但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可能没有对债务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离婚协议中要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由谁来承担,避免一方在离婚后被债权人追讨债务而引发纠纷。 误区四:忽视协议的生效条件。离婚协议书并不是双方签字就立即生效的,它需要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夫妻在签署离婚协议后,以为协议已经生效,就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或其他事项的处理,但后来一方反悔,不想办理离婚登记,这时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就可能无法产生预期的效力。所以,要清楚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避免因为误解而遭受损失。 误区五:未考虑后续政策变化。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能没有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政策变化对协议履行的影响。例如,房产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影响房产的过户、交易等。因此,在签订协议时,要尽量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为协议的履行预留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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