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证后双方反悔能否重新公证?
我和对方之前做了财产公证,但现在双方都反悔了,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重新公证。想了解重新公证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以及需要遵循怎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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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证后双方反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重新公证的。 首先,需要明确财产公证的概念。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如财产的归属、分配等)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书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是对特定财产关系的一种法律确认。 然而,如果财产权利归属因某些合理原因发生了变化,比如双方协商一致对财产的分配方式进行了更改,或者出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导致原来的财产归属需要调整等,那么是可以重新公证的。依据我国《公证法》相关规定,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若涉及的财产属于有形不动产范畴,则应当向该财产所在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但如果不存在财产权利归属的实质变化,仅仅是双方反悔,一般是不可以随意重新公证的,因为公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完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受法律的保护,不能因个人反悔而轻易改变。 如果要重新公证,当事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权利变更的协议、新的证据等,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公证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才会予以重新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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