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和配偶对房产进行了公证,但不太清楚这样公证后的房产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公证的时候也没太注意具体内容,现在担心会影响到以后财产的分配等问题,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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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的公证内容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是有约定权的,而公证就是对这种约定的一种证明方式。 如果在房产公证时,明确约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比如公证内容中清晰地表述为“双方对该房产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等类似内容,那么此房产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对该房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例如在出售、抵押等重大事项上,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然而,如果公证内容约定该房产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写明“该房产归甲方个人所有,乙方不享有任何权益”,那么此房产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房产在婚后进行了公证,如果有这样明确的个人财产约定,另一方也不能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例如,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经过婚前财产公证程序后,如果公证内容表明转变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那么该房产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没有这样的明确约定,一般还是会认定为婚前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再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他人馈赠的房产,如果公证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如果没有相关约定或者约定为个人财产,则按照相应的情况确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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