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了哪些罪名及如何解释?
我想了解一下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尤其是新增了哪些罪名,这些新罪名都是怎么规定的,在实际生活中怎么去理解和判断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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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4年12月29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案并未新增罪名,而是对一些原有罪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首先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修改。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增加“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内容。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将“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些修改加大了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惩处力度。 其次是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国有企业相关罪名适用范围的扩大。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规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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