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的发票拿去处理需要盖章吗?
我手里有一些作废的发票,准备拿去处理,但不知道需不需要盖章。不了解这方面的规定,盖章怕不符合要求,不盖章又怕不行,想知道到底要不要盖章,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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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作废的发票拿去处理是否需要盖章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发票作废”这个概念。发票作废是指在开具发票的当月,所开发票出现错误,或者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等情况时,对原发票进行作废处理。这种操作就相当于把这张发票宣告无效,不再具备正常发票的效力。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统一法律条文强制要求作废的发票拿去处理时必须盖章。不过,不同类型的发票可能存在不同的具体要求。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虽然这里强调了注明“作废”字样,但并没有明确是通过盖章还是手写等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和税务机关为了规范管理,会要求在作废的发票上加盖“作废”章,这样能更清晰直观地表明该发票已作废,避免误操作或被不当使用。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发票,比如通用机打发票等,各地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可能会出台本地的发票管理细则,明确要求作废发票必须盖章;而有些地方可能没有这样的强制要求。 所以,作废的发票拿去处理是否要盖章,不能一概而论。建议你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了解他们的具体要求。这样既能保证你的操作符合法律规定,也能避免因不规范操作带来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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