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可变更可撤销?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这两个概念。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这个行为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认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使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使该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或者对行为内容进行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自始、绝对、当然无效,不存在变更或者撤销的问题。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后才会导致行为无效或者对行为内容进行变更。所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变更可撤销,它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