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除了可撤销的情况还有什么?
我在学习民法的时候,了解到有可撤销这种情况。但我想知道,在民法的范畴里,除了可撤销之外,还有哪些类似的概念或者情况呢?这些情况是如何界定和处理的,我不太清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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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除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外,还有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来说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指的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和他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也不违法违规,那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还有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一个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去买了一台价值昂贵的电脑,由于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购买行为就是无效的。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比如,一个15岁的孩子未经父母同意花了很多钱买了一个高端游戏机,这个行为的效力就待定,需要看其父母是否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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