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什么情况属于效力待定?
我在学习民法的时候,经常看到效力待定这个词,但不太清楚具体在哪些情况下民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比如在一些交易或者合同签订过程中,怎么判断它是不是效力待定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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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里,效力待定指的是民事行为成立之后,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追认才能确定是有效还是无效。简单来说,就是这个行为做出来了,但它最终有没有法律效力还不确定,得等特定的人表态才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例如,一个12岁的孩子花5000元买了一台电脑,这明显超出了他这个年龄能独立进行的消费范围,这个购买行为就是效力待定的。只有经过他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个购买行为才会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追认,那这个行为就无效。 还有一种情况是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比如小张没有得到小王的授权,就以小王的名义和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这个合同的效力就是待定的。只有小王进行追认,这份合同才会对他产生效力,如果小王不追认,那这份合同对他就没有效力。 总的来说,效力待定主要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部分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这两种常见情况。它们都需要经过特定人员的追认才能确定最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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