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不同类型及其内容是什么?

在生活中遇到一些合同相关的事情,不太明白效力待定合同。想具体了解一下效力待定合同都包含哪些不同类型,每种类型又有什么具体内容,在以后涉及合同事务时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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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但是因为缺少一些生效的条件,它能不能生效还不确定,需要经过一些补救措施才可能生效,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补救,就会被视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及其内容: 第一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人可以进行一些和他们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像一个11岁的孩子花几十元买文具,这种行为和他的认知能力相符,是有效的。但要是进行其他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活动,比如11岁孩子花几千元买电脑,这种购买行为明显与他的认知能力不符,该买卖合同在孩子监护人同意之前,就是效力待定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二种,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权代理有几种情况,像根本没有代理权、授权行为无效、超越代理权范围、代理权消灭后还进行代理等。比如甲没有乙的授权,却以乙的名义和丙签订合同,这个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追认,被代理人没表示的,就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能撤销合同。 第三种,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例如,甲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乙没有得到甲的同意就把房子卖给丙,乙和丙签订的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若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转移,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标的物发生交付后受让人就可取得财产所有权,这体现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 相关概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包括根本无代理权、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等情况。 无处分权人:指没有权利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置的人。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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