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特点是什么?

在日常的商业活动里,我接触到了合同相关事务,对效力待定合同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下效力待定合同都有哪些类型,每种类型又有啥特点。希望能有详细的讲解,好让我清楚这方面的规定,避免以后签合同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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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效力待定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但是因为缺少一些生效的条件,它能不能生效还不确定,得经过一些补救措施才行,如果在规定时间没补救,那就会被当成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及其特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像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可以进行一些和年龄、智力相匹配的民事活动。比如,一个12岁小孩买个几十元的文具,这种行为和他的认知能力相符。但要是做其他民事活动,就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比如11周岁的小孩花3000元买电脑,这种购买行为明显超出其认知能力,如果该买卖合同想生效,必须得到孩子监护人同意,在监护人同意前,合同效力待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权代理有几种情况,比如根本没有代理权、授权行为无效、超越代理权范围、代理权消灭后还继续代理。比如,甲没有乙的授权,却以乙的名义和丙签合同,这就是无代理权人缔结的合同。这种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没表示的,就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比如甲的房子,乙没得到甲同意就卖给丙,这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以前这种合同效力待定,但现在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使未取得物权人追认,但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标的物发生交付后受让人就可取得财产所有权,也就是善意取得制度。不过在以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相关概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处分权人:就是对特定财产没有处分权利的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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