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有哪些类型?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等原因,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类型如下: 首先,合同有成立效力。也就是说合同在形式上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双方达成了一定的合意 ,比如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了约定。这是合同后续效力判断的基础,如果连成立都不满足,那就谈不上效力待定了。 其次,合同效果效力视情况而定。它既不是确定有效的合同,也不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是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其最终效力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态度。 再者,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合同生效通常需要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而效力待定合同往往是在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存在欠缺,比如签订合同的人可能不具备完全的缔约能力等。 另外,效力待定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它主要是由于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等原因引起的。 最后,实质是无效合同。在没有经过追认等使其有效的程序之前,从本质上来说这类合同是无效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他们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比如某人根本没有获得他人授权,却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原本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签订合同等情况,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比如甲没有乙房屋的处分权,却擅自与丙签订关于乙房屋的买卖合同,在乙追认或者甲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合同效力待定。 相关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等欠缺使效力不确定,需承受人追认来确定最终效力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他们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包括根本无代理权、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等情况。 无处分权人:没有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权利的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