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我在学习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对效力待定合同不太理解。想知道这种合同和其他合同相比,有什么独特的地方,比如从成立、生效等方面来看,它的特征具体体现在哪些地方,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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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等原因,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首先,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不确定。它既不是有效的合同,也不是无效的合同,而是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这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都不一样。合同效力制度是建立在已经客观存在的合同基础之上的,这反映了国家对成立合同的态度。 其次,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再者,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也就是说一旦追认,合同从最开始订立的时候就有效力了;而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就好像这个合同从一开始就没存在过一样。 最后,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存在这些问题,他是善意的。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 。 相关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成立后因特定原因效力不确定,需有权人追认决定效力的合同。 追认权:特定第三人享有的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权利。 相对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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