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公款累计60万是否构成多次盗窃?什么是群犯罪?


多次盗窃公款累计60万是否构成多次盗窃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这里的“多次盗窃”中的每一次窃取的财物价值都没有达到普通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标准,如果有一次达到这个标准了,就解决了定罪的问题,也就不会存在“多次盗窃”的问题 。不过“多次盗窃”的累计数额可以达到“数额较大”但不要求必须达到这个标准,其考量的是“多次”,反映的是行为人盗窃习性和主观恶性。 在你描述的情况中,若盗窃公款行为满足二年内三次以上,且每次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便累计达到60万,也可认定为多次盗窃;若其中某次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则按普通盗窃罪(数额型盗窃罪)来定罪,就不属于“多次盗窃”的范畴。 关于“群犯罪”,在刑法中并没有“群犯罪”这个确切的法律术语,你可能是指“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人”一般指的是自然人。此外,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特殊性只是针对单个的自然人而言的。从主观方面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从客观方面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刑法之所以对共同犯罪作出规定,是因为共同犯罪相较于单独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多人共同实施犯罪,可能会使犯罪行为更容易得逞,对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更为严重的威胁。 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需要根据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等因素,来确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例如,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对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