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银行卡里的钱属于什么行为?


盗用他人银行卡里的钱这种行为,通常会涉及到多种法律层面的认定,其中比较常见的是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用他人银行卡取钱的情形中,行为人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秘密的手段获取银行卡中的钱财,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不过具体数额标准各地区会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此外,如果行为人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来盗取银行卡里的钱,还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这里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就包括了盗用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情况。





